第七条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第九条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考生须于2023年3月5日至9日,前往校际联考考点院校报名,并申请专业类测试,逾期不予办理。第十七条入学申请者于2023年3月28日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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