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后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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