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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