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严禁监考员(包括流动监考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点;严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员携带手机及其他无线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考务办公室、试卷保管室等工作场所,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后,市、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答题卡、备用试卷、备用答题卡及考场记录表等材料送交评卷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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