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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