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3、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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