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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