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 (一)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 (三)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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