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索赔的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索赔申请书1申请人_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__,该社主任。被申请人河南省__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__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__,该局局长。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被
赔偿请求人:李__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潘__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事实根据与理由:石家庄市法院,2009年12月28日立案审理,2010年3月19日,送达(2010)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开庭审理,是在钱仁冬的办公室(东楼302)进行,并由他一人主持,基于晋州市法院(赵永定主办)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赔偿请求人李振刚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情节:钱仁冬问:赔偿义务机关,对电视台向社会公开宣传的事实,有无异议?赔偿义务机关代理人张宏生答:无异议;钱问:对诉求的赔偿数额,有无异议?张答:电视台的宣传后果,与法院无关,赔偿数额,他要50万,您全判给他,我没异议。您不判给他,我也没意见。我还是坚持,我们法院对他实使拘留,没错(庭审笔录未准许复制)。晋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以李振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作出(2007)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并实使执行。经石家庄市法院复议,2008年11月5日,向李振刚送达(2008)石立民终字第00339号复议决定书,结论为: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2007)晋法字第1号拘留决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法释(1996)15号】第二条“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拘留、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侵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石法委赔字第00001号决定书;二对晋州市人民法院侵害李振刚人身权、名誉权、及由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各项损害后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出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一)事实拘留(1)拘留15天X111.99元/08年国家职工平均日工资=1679.85元(2)拘留期间,拘留所伙食费300元(二)晋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11月7日,由赵永定负责主办,带有法警、采访人到本市拘留所,进行讯问李振刚,及采访后,主动向本市电视台提供新闻材料,致使李振刚被电视台,在《晋州新闻》栏目中,以其三个儿子李X(未成年)、李X(未成年)、李__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不服,在晋州市法院闹事儿,被法院依法实施拘留为题,向社会滚动播出。经石市中院复议,对晋州市院的职权行为和法律文书,作出公开纠正。而晋州市法院,拒不向电视台提出播放被纠正的法律文书和更正其报道失实的行为,电视台又不向赔偿请求人作出播放证明造成的:(1)李振刚个人名誉侵害300000元(2)家庭名誉侵害150000元(3)李振刚及家庭成员精神损失50000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六问: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答: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误,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七问: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一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线索,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三)申请复议及申请国家赔偿期间,晋州市院又造成:(1)2008年3月13日,王占世代表晋州市法院,吴英正代表晋州市检察院,()牛伟代表晋州市公安局,纪朝强代表晋州镇,参与四机关联合在晋州镇政府院内,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天X111.99元=783.93元(2)2008年7月10日至9月2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73天X111.99元=8175.27元(3)2009年8月21日至10月10日,因涉及法院上访,又在晋州镇院内实使限制李振刚人身自由的后果51天X111.99元=5711.49元(4)交通费以车票为证共511元(5)误工费天数以车票+提起复议、国家赔偿、取生效结论共55天X11199元=6159。45元共计523320.99元大写伍拾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零玖角玖分整附:车票复印件4页,晋州镇全天24小时严盯死守证据1页,晋州市委矛盾隐患包案领导及主管责任人分工证据1页,晋州市法院2008年信访隐患一览表1页。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请求人:李振刚__年__月__日笔迹鉴定申请书调薪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