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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作者:化腾 发布时间:2025-06-26 18:25:03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计划运输。

整批货物以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星货物,发货人应于每月13日前,向起运港提出下月货物托运计划(附表一)。超过500公斤的剧毒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危险货物,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拖带浮物、笨重、长大货物,不论数量多少,均应提出月度托运计划。

起运港应于当月28日前将核定的下月度运输计划通知发货人。

第五条、承托运双方应根据物资合理运输办法和水陆合理分工,切实避免:同一物资的对流运输,过远运输,迂回运输,重复运输和违反水陆分工的不合理运输。

第六条、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承、托运双方应当共同负责,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要本着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以及均衡运输的原则组织运输。

对已进入港口的货物,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当月未运出的,港口应在次月优先发运,发货人不再办理托运计划手续。

救灾、抢险、政府指令急运的物资,不受计划限制。

遇有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港口堵塞,航道限制,或收货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可采取停装、限装措施。长江、内河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航运管理局决定;沿海航区内货物的停装、限装由港务管理局决定;跨航区和外贸出口货物的停装、限装由交通部决定。采取停装、限装措施时,应预先通知有关部门。解除时也应通知。

第七条、发货人要求变更运输计划或计划外运输时,应向起运港提出货运变更计划表(附表二)或补充计划表(表式同托运计划表)。

运输计划只能变更一次,补充计划不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