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乙双方均系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公司,依法拥有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该等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对其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2、甲乙双方就项目具有合作关系,知悉或即将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3、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同意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以及合作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