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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作者:赵小林 发布时间:2025-05-22 06:50:13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解决法治社会生成中最关键的人的因素。所以,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建设法治国家战略中重要一环,应成为普法教育的关键部分。下面是皮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供大家分享。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一 从少年梅

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

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法制教育案例

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成,他们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日前,这个犯罪团伙在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的重拳打击下终于浮出水面———

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2001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2002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02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强奸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经警方调查,遭到猥亵的少女李某,14岁,宁夏大武口人,属来银打工人员。几天前,她与同乡因小事与“梅花帮”成员哈某、杨某发生口角。哈叫来冉某几人,手拿大砍刀、梭枪将他们3人连扯带打,拉到一个乱坟场,要他们写下欠冉某1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6点,李某又再次被杨某、冉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来到银川北环市场附近的一栋大楼里。楼房里面还有3个男人,5人先欲对李某实施强奸,没有得逞,又对李进行了猥亵。

根据这个线索,金凤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11月1日将“梅花帮”首领冉某抓获。11月2日凌晨5点,刑警队员带着冉某在“梅花帮”经常出没的居住地点,将其成员李某、陈某、何某抓捕归案。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孩子走上不法之路?

据有关方面调查,59.2%的中学生认为,他们的知识和信息来源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这些传媒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与此同时,一些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产生,如国内外影视、音像、书刊、网络等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迷信思想、黑社会的渲染和传播,使得广大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品行不端的少年感到迷茫并予以效仿。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的办案民警分析认为,现如今,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低,而他们又极想去更多地了解社会,体验真实的生活,于是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对这些“娇嫩的花朵”构成了威胁,产生了消极作用。他们从破获的107起现行案件中,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都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十五六岁,一些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已经多次参与过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度增加。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居多。他们三五成群,在学校极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具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经常持刀抢劫并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甚至杀人毁尸。

犯罪手段“智能化”。一些青少年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

血的事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来关注,共同来治理,以还广大青少年一片洁净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