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四)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五)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买回国债操作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记账式国债承销协议关系: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二)及(五)款行为;
(二)不能按时足额向财政部交付卖出的国债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