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停车场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学校所有,车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偿使第八条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第十条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第十一条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八条地下停车场限定学校正式员工的车辆停放,一名职工只能申请一个车位(一户家庭最多申请两个车位)。
第九条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申请车位,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存车协议。
第十条公务车使用单位或职工拟终止停车的,须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禁止私自将车位转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
第十一条存车费按年度收取,学校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超过交费期限15天未交费,学校收回车位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