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和购置公务用枪计划,会同政工人事部门对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理论培训和实弹射击训练及考核工作。实施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实施机关或组织:
[处室]治安总队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其他组织、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枪证不收费,持枪证每证40元(浙价费[1998]65号)
年检审:无
设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办理《公务用枪枪证》需统一填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登记需要制证的枪型、枪号、管理状态、使用人等信息,并经枪弹痕迹建档后,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最后由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枪证。
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需统一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经配枪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证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枪证申领条件: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凡是已经配备的所有公务用枪,都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申领条件:
1、符合《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酗酒习惯;
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5、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材料明细
1、《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2、《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