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付清应付款项及书面同意延长相应工期后,方可继续施工。合同款和变更款甲方必须交给乙方代表,必须取得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及因复验造成的材料和人工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若因甲方无正当理由不予签字,造成停工、延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委托方):
姓名:
联系电话:
乙方(被委托方):
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联系电话: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址:市区
1.2.居室结构规格:结构房厅卫厨阳台
1.3.施工面积:共计㎡(建筑面积)
1.4.施工内容:
A、施工项目以甲方签字认可的《家庭装饰报价单》、《工程联系变更单》中所列项目为准。
B、施工式样及尺寸以甲方签字认可的设计施工图纸为准(若无设计施工图则以文字说明为准)。
1.5.委托方式:
1.6.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共计:天
1.7.合同预算总价:¥元,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2.1.甲方在合同签约时付给乙方工程合同预算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2.2.水电隐蔽工程验收后,木工或泥工进场之前,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预算总价款的50%作为工程一期进度款,即人民币(大写):。
2.3.工程中间过程验收后,油漆工进场之前,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预算总价款的15%作为工程二期进度款,即人民币(大写):。
2.4.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项目增减,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工程项目变更通知书),增减工程项目和价款。变更款累计超过二千元时,应当即付清变更款,方可施工该变更项目;变更款累计二千元以内,则在甲方支付工程二期进度款时付清;工程中间过程验收后变更款累计二千元以内,则在工程完工前5日付清。
2.5.超出预算外的不可预计工程,经双方核定签字后,按变更项目条款执行。
2.6.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工程决算书,必须在5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则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决算。
2.7.工程决算单价以甲方已签字的预算单价为准,决算时工程量据实结算。
2.8.甲方认可乙方决算(包括2.6项)后,工程尾款5%必须在3日内付清。
2.9.若甲方拖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则顺延。甲方在付清应付款项及书面同意延长相应工期后,方可继续施工。
2.10.甲方不得私自将任何款项交给施工队及其它无关人员。合同款和变更款甲方必须交给乙方代表,必须取得盖有乙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2.11.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交付房屋钥匙;甲方工程尾款付清前私自将家具搬入或使用房屋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义务
3.1.甲方义务
3.1.1.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1.2.全部腾出或部分腾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对只能部分腾出的房屋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并经乙方签字认可。
3.1.3.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支付物业公司所需求的装修施工押金及管理费;承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3.1.4.甲方或甲方委托代理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登记、变更、验收等手续。
3.1.5.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正常的施工环境。
3.1.6.如因施工需要确定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1.7.协调乙方做好现场安全、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3.2.乙方义务
3.2.1.组织施工图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2.2.严格按照《家庭装饰报价单》中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图纸或文字说明进行施工。
3.2.3遵守国家及湖北省或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和环保规定。
3.2.4.作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组织水电隐蔽工程验收、中间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2.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2.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工期
.1.甲方要求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提前时,应与乙方协商,并支付乙方因赶工所需的施工费用。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停工、误工或设备闲置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元/天;若由于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赔付甲方人民币(大写)元/天。
.3.因设计或施工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停工4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5.1.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家庭装饰报价单》所要求的品牌、质量标准和规格。由于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5.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对工程造成影响或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此而发生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4.因工程造价原因使用非标准非品牌的材料、设备由甲方签字认可,使用此类材料、设备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工程变更
6.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或施工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在签定变更单后乙方方可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凡私自与施工作业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陪偿。
6.2.主要项目完工后,若甲方提出拆、改要求,甲方同意按公司的报价承担全部的拆、改费用,并预付拆、改费用预算的95%,并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按甲方的要求施工。
6.3.工程进行中甲方如有项目追加或变更,甲方必须在《追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工程联系变更单》上签字确认,工程变减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总价的2%,若特殊情况,乙方将收取相关费用(变更项目总价款的10℅)。工程变增项目在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相关条款付清追加款项后,乙方才能进行施工。
第七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7.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家庭装饰报价单》、文字说明和设计变更的内容为依据,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收》(GB50210-2001)为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7.3.未经甲方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承担。
7.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水电隐蔽工程验收。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及因复验造成的材料和人工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
7.5.水电隐蔽工程验收时,乙方应做出水电路隐蔽工程决算并经甲方签字认可。若因甲方无正当理由不予签字,造成停工、延时由甲方承担责任。
7.6.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之日,为工程竣工时间(以竣工验收通知单为准)。甲方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须在三天内提出书面验收意见,逾期乙方将视同本工程甲方已验收合格,并由甲方承担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第四日起开始的工程保管费用,每天按照本工程预算总价款的万分之八计算。
7.7.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验收合格,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7.8.工程竣工以后,所发生的整改和维修工作日不计入合同约定工期之内。
第八条安全施工和防火
8.1.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8.2.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保修承诺
9.1.甲方在付清尾款后,乙方发给甲方《装饰保修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出现质量问题免费保修二年,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至二年止。
9.2.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厨房、卫生间防水渗漏保修五年,终身维护。但由甲方自购的材料、设备,乙方概不保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合同生效后,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10.3.隐藏工程完工后3日内及乙方所购材料的认定应及时验收,并办理书面手续,否则乙方有权停工,由此造成停工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10.4.合同生效后,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除承担乙方已发生的施工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款的5%)外,还应承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装饰设计费用。
10.5.因政策或人力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同时乙方进行已完成工程的结算,甲方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甲乙双方再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并且均不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11.1.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向武汉市建筑装饰协会申请调解。
11.2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向乙方公司所在地的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期效
12.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2.保修期间除有关保修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余条款自行失效。
12.3.保修期满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14.1.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及补充规定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名)(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