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乙方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口头或书面做出答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双方对赔偿责任达不成一致的,可依法主张各自的权利。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等标准,本着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内容
(一)估价对象: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估价对象的价值提供参考,而评估其房地产(房屋、土地、构筑物)的价值。
(三)价值类型: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四)估价时点:年月日
(五)报告份数:预报告份,正式报告份。
(六)作业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天)。
二、合同时间
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评估费依据、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收费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按评估额的0.5%收费。
2、司法鉴定按《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1577号的规定标准收费。
3、其他项目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收费。
(二)计算方法:
计算多个估价标的物的收费,执行《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DB22/T475—2009)第17条“估价报告中有多个估价对象的,估价机构应以每个估价对象为评估费的计算依据。评估费应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不应随意改变计算方法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收费金额:
1、乙方预收评估费人民币(大写)元元,余额按实际评估额另行计算。
2、乙方按实际评估额计算评估费。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估价对象、估价目的、价值类型、估价时点、报告份数、作业时间出具估价报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告中的错误进行修正,或对报告进行复估。
、甲方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乙方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口头或书面做出答复。
5、甲方要向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6、甲方要填写《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情况调查》。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公示估价结果,或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回答相关问题。
8、甲方应当按项目需要,给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有关的资料【】
(1)工商执照、自然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使用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
(5)无证房屋的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证明【】
(6)构筑物所有权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构筑物测绘报告【】
(9)土地测绘报告【】
(10)规划意见(选址)书【】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4)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5)其他与估价对象有关的资料【】
A、房屋、土地征收征用公告或行政许可证【】
B、司法鉴定方面的资料【】
C、房屋(构筑物)土地租凭(承包)合同【】
D、房屋、土地抵押合同【】
E、房地产交易合同【】
F、房地产拍卖确认书【】
G、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定【】
H、房地产交易公证书【】
I、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J、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涉及估价报告的内容和估价对象的商业机密。
7、甲方为乙方提供查看估价对象的实物、权益和区位状况提供方便,并配合乙方取得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有关土地和房屋价格方面的文件。
8、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评估工作、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的报告。
9、甲方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评估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撰写报告,并对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2、乙方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和普适技术性原则,根据估价对象的估价目的、价值类型、估价时点、作业时间出具报告,并按约定的报告份数向甲方提供预评估报告的正式报告。
3、国家征收征用房屋补偿方面的评估,乙方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公示房屋或土地的估价结果,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回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疑问。需要乙方复估的,乙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估。
、国家机关和组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或异议人,对报告的格式、内容等有疑问或异议,乙方要根据疑问或异议要求,口头或书面进行回答。
5、报告需要听证的、或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咨询或鉴定的,乙方要认真配合。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泄漏估价报告的内容和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
7、乙方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甲方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任何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
8、乙方不得超标准收费,收费后要给甲方出具正式发票。乙方可以预收评估费,但多收部分要及时返还给付款方。
9、除项目终止外,乙方在合同时间内因甲方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原因,没有完成评估工作,甲方应适当延长合同有效期限。
10、乙方不得将合同委托业务转托其他机构。
五、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能完成工作,或发现乙方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串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不配合乙方的评估工作,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三)除不可抗力外,有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双方对赔偿责任达不成一致的,可依法主张各自的权利。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