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委托事项甲方欲为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万元。第四条、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委托期限。第十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乙方声明
1、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三条、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万元(以投资款项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为准)。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投资方,协助甲方与投资方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尽力促成甲方与投资方签定投资合同。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委托期限。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则本协议自动解除。若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对乙方及投资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他方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与投资方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投资方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尽力促成甲方与投资方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对甲方及投资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5、对甲方及投资方的商业秘密等秘密予以保密。
6、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委托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委托事项的终止
“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合同但投资方资金未到达甲方账户,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费用与佣金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投资方的投资款到达甲方账户实际数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投资款到达甲方账户的当日即须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账户。
第九条、解除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
2、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方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佣金,并主张佣金5%的违约金。
3、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1%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2、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居间方):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