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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作者:张牛牛 发布时间:2023-10-12 12:00:10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一2015年曾有一好友委托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反观在离婚诉讼中其丈夫由于现实的原因,也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女方目前虽然收入不高,但已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他的行为使女儿脱离了女方的抚养和监护,同时使女方受到母女分离之苦,其做法是错误的。综合以上条件和因素,女儿应由女方抚养为宜。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诉请,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

2015年曾有一好友委托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案情是由于委托人的丈夫长期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经常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失联,家中经常有陌生人来讨债。夫妻生活已无法维继,要求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委托人对律师唯一的要求是必须争取到已满二周岁的女儿抚养权,且需要丈夫承担抚养费,财产方面无特别要求。反观在离婚诉讼中其丈夫由于现实的原因,也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在此情况下,我为好友分析了在争夺女儿抚养权上她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她的抚养优势是:1、女儿虽然已过哺乳期但跟随母亲生活从生理上更加方便。2、男方因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3、男方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抚养劣势是:相比较经济能力方面,男方收入相对比较高,女方目前经济能力一般,结婚后一直未工作,目前刚刚找到新工作,经济上主要是父母支持,因此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提出如果由其抚养女儿,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主要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本案中,双方的女儿现在虽然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女方目前虽然收入不高,但已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男方虽然收入较高,而且他提出由其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男方因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男方在没有经过与女方协商,就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他的行为使女儿脱离了女方的抚养和监护,同时使女方受到母女分离之苦,其做法是错误的。相反,女方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女方抚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在同市工作,如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探望女儿也较为方便。综合以上条件和因素,女儿应由女方抚养为宜。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诉请,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