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乙方应在获取检验结论之日起日对货物的质量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甲方。㈢乙方负有及时付款及及时接收货物的义务。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月日,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双方之间的原煤购销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一、货物名称:
二、数量:吨。
三、计量方法:以火车站铁路地衡计量为准。
四、质量要求:(以乙方亲自采样送检结果为准)发热量不得低于千卡/kg,硫含量不得超
过%/kg,灰粉含量不得超过/kg,水份含量不超过/kg,挥发分含量不超过%/kg.
五、价款:总单价/吨,总价款:万元。
六、货物的检验:装车前日双方共同委托法定专
业技术机构检验。
七、货物交付时间:年月日前。
八、货物的交付地点:邵阳(北)火车站。
九、货物的交付方式:火车站火车车板交货。
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㈠甲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条件的原煤。
㈡甲方为乙方代办火车站渑池—(至)—邵阳北站铁路运输手续,并向乙方交付提货单据。
㈢甲方为乙方出具煤炭销售统一发票。
㈣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每月运煤发数及结算方面的核对和相关服务。
㈤对托运的煤炭,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保质保量运到指定地点。
㈥对托运的煤炭要保证无短缺,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
㈦运输过程造成煤炭丢失,污染时,甲方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乙方。
乙方:
㈠煤炭托运后,乙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収煤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要求。但必须在起运之前通知甲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甲方所需费用。
㈡乙方应在获取检验结论之日起日对货物的质量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并通知甲方。
㈢乙方负有及时付款及及时接收货物的义务。
㈣因收煤地点原因造成无法卸煤时,乙方应偿付甲方卸车费用及违约金。
十一、违约责任
㈠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总货款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㈡甲方不能提供符合数量的货物的,应按合同价款返还多收货款,并按所缺货量承担相应的铁路运费,按所缺货量总款的5%承担违约金。
㈢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所收货款,并承担本次列车铁路运费,按总价款的5%承担违约金。
㈣甲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向第三方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返还所收货款,并有权主张与他人合同实现后的预期利益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货物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㈤乙方不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付款,除应按合同的总价款的5%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据实赔偿甲方的损失。
㈥乙方不按照约定期限对货物进行检验或者提出异议,视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十二、免责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在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的原因。
2、乙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十三、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组件。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十五、争议的解决:协商、调解,如经调解无效,在合同签订地进行诉讼。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