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