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_____是申请人原名,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在我单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
兹有我单位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于_____省_____市____镇出生。
_____是申请人原名,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在我单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
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申请人的现用名_____更改为“_____”,望同意为切,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_____村委会公章:_____镇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