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惩戒的统称。委托事项:1、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必要时移交工商部门;委托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西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西吉县城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冯良斌职务:局长
被委托单位:西吉县卫生监督所
地址:西吉县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海永清职务:所长
根据《关于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做好餐饮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卫监督【2009】221号}规定,西吉县卫生监督所职能是:
(一)实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开展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评查工作;
(三)实施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实施完成我县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五)积极推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六)实施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审查;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
1、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必要时移交工商部门;
委托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XX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