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处理事宜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因此延误甲方委托事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
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巨海商厦403室。电话:0471-6371609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处理事宜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l.乙方委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代理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甲方的委托代理事项;
3.在涉及甲方的利益冲突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并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信息,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2.甲方指定)作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整)。支付方式为:
2、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支付方式为:
3、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方式为: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应予退还。
2.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或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或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方赔付。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因此延误甲方委托事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呼和浩特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甲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乙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五日内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成功时视为送达。
3、下列情形视为委托事项完成:(1)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调解、案外和解;(2)委托人作为原告或者申请人时及撤销诉讼或者不提起诉讼,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时,对方撤诉或撤回申请。(3)乙方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并经甲方同意,纠纷消灭或终止代理,为甲方实现主要委托目的。
、委托律师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甲方应在详细阅读并理解后签署本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该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