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要认真贯彻党委决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其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环节中,要搞好组织、宣传工作,保证选民的参选率。会后,市、镇选举工作机构要组织搞好换届选举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位参与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知法律规定,明确程序步骤,确保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这次人大换届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必须把握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选举工作顺利推进。
(一)要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党是执政党,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因此,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也是换届选举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在换届中,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努力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把好向、掌好舵,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各级人大要认真贯彻党委决定,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人事安排的反映和意见,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无论是选代表,还是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大的选举工作部门都要和党委组织部门主动配合,向选民和代表积极宣传党的主张,认真详细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成功。
(二)要充分发扬民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其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搞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选举权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通过行使选举权,人民能够依法选举出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因此,要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贯穿于这次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凡是应该由选民和代表决定的事情,都要由选民和代表来决定,切实尊重和保障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证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地体现和表达。选民和代表在选举中出于不同利益、不同角度的考虑,会有不同的意见和选择,这都是正常的。要多做工作,加以引导,使之识大体、顾大局,全面理解党委意图。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代表和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工作,既要为选民和代表创造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条件和氛围,又要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做到既严守选举纪律,又充分体现民意,使这次换届选举成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
(三)要严格依法办事。人大换届选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律性、程序性很强,任何一个纰漏都可能造成换届选举工作的失败。因此,所有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同志都要以对党、对人民和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按程序做好换届选举各个阶段的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差、一个步骤不落。不能嫌麻烦而违背法律的规定,造成换届选举工作的被动和失误。在选区划分环节中,由于选举法修改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就带来了有的部门、单位在选区划分上可能要进行归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会出现有增有减等情况。对于各级党组织、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市里要通盘考虑,而且还存在结构、比例问题,不可能照顾得面面俱到。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全局意识,认真配合好市选举机构的工作,不能从自己小圈子利益出发,搞本位主义,对本单位有利的事就积极争取,无利的事就消极应付。对于不服从选举工作安排,消极应付,影响整体工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选民登记环节中,由于现在的人口成分比较复杂,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相关部门首先要确定好登记原则和标准,面上标准要保持统一,个别情况要认真分析对待。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可进行补充登记;凡是选民登记名册保存不完整或调整变动的选区,要组织重新登记。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对选民名单进行张榜公布。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环节中,要搞好组织、宣传工作,保证选民的参选率。按照法律要求,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不足半数,选举无效。在选举日之前,要做好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投票站和选举大会会场的布置等。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只能作为必要时的一种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会后,市、镇选举工作机构要组织搞好换届选举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位参与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知法律规定,明确程序步骤,确保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四)要精心组织选举,确保党委人事安排的顺利实现。召开好市、镇人代会,选举产生市、镇国家机关领导班子,是换届选举的决定性环节。要精心组织好选举,积极贯彻党委主张,严格执行法律程序,确保依法实现党委意图。要把人事安排方案的形成过程和理由向代表讲清楚,使代表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党委的意图。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市、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以及“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程序、差额选举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严格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