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评优信息、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清洁生产、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使用情况。积极与新闻媒体协作,开辟专栏,宣传环境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嘉兴市辖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规范企业环境行为,防范信贷环保风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环保厅和浙江银监局于2011年4月22日出台《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环发〔2011〕34号),在全省实施绿色信贷工作。为使各企业了解掌握有关规定,现将该意见主要内容告知如下,望各企业高度重视:
一、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环保部门和银监部门共同构建信息披露充分、信息利用高效的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
1.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的内容。
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评优信息、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经济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责令关停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吊销等)、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清洁生产、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环境信息使用情况。
2.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平台管理要求。
平台内除环评审批信息、“三同时”验收结果、责令关停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吊销等信息永久保留外,其它各类环保信息有效期限如下: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若无更新则永久保留;企业环境评优信息有效期为5年;违法违规处罚信息(包括经济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按整改、验收进度更新,完成整改、验收后保留3年。
二、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绿色信贷纳入授信业务全流程管理,充分查阅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以企业环保合法性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并根据企业环保信息提供差别化的信贷服务。
1、对新建项目。将环评审批作为信贷投放的先决条件之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对国家产业政策名录中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和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信贷额度和利率方面的倾斜。
2、对现有企业。对获得环保荣誉称号的企业(如绿色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等)、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的企业给予适当优惠的信贷支持;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但已完成整改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黄色的企业、未完成减排指标或位于“限批”地区的企业,将视情况谨慎授信;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暂时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红色的企业或按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企业,不予新增贷款;对曾有环境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黑色、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等企业,不再新增贷款,并逐步压缩、退出贷款。
三、完善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积极与新闻媒体协作,开辟专栏,宣传环境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环境保护事业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生态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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