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普遍用于独奏、重奏、伴奏等演出。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钢琴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1.钢琴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款
2.钢琴名称、产地及主要部件产地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执行。
2.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第三条验收
1.验收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1)甲方在乙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2)其它验收方式。
2.甲方应对钢琴名称、产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颜色、数量予以当场验收。
3.对质量有异议的,双方委托以下机构进行鉴定(按下列第项执行)。
(1)上海市乐器行业协会。
(2)其他。第四条交付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在年月日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2.方于年月日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自提。
第五条搬运费用
搬运费用元,由方承担。
第六条支付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元;乙方交货后,甲方于年月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甲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乙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售后服务
1.自开具销售凭证之日起,保修期限为年。2.免费调音次数次,时间:。
3.其它。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合同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钢琴产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负责调换,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交付的钢琴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钢琴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负责补齐,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5.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或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甲方)(章):卖方(乙方)(章):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