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月。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六、乙方违反工作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均由其本人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甲方:
乙方: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签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济宁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2010年月日生效,期限壹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至年月日止),并交纳合同违约金50.00元整,合同期满时退回。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在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济铁集团济宁物流分公司办公楼保洁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工作。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甲方可以代缴代办,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劳务报酬,标准为580.00元/月(含月奖金30.00元)。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月。
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照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乙方违反工作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均由其本人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七、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公司将根据不同工种进行办理,保险费由公司垫付,员工服务期满一年的由公司承担,不足一年离职由职工全额承担,保险手续转移个人。
八、服装的管理:合同签订时交纳服装垫付金100.00元,合同期满时退回。
九、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按照《济宁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离职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十、乙方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管理部通知本人领取“离职审批单”。未经程序审批离职的、自动离职,离职人员的经济损失自负;离职人员自动离职时如带走公司财产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年月日签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