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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作者:林玲 发布时间:2023-08-20 12:30:09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因乱收费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收回乙方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管理权,所交付押金不予退还。当本协议到期双方再另行协商是否续约或解除。本协议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管理职责

.1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2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3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管理办法

5.1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场地。

5.2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5.6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其他

6.1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

3.甲方负责承担非机动车车牌的制作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管理内容不得超出甲方规定范围。乙方住宿人员应遵守甲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2.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元整(大写元),作为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的维修、赔偿保证金。

3.乙方每月缴纳元整(大写元)管理费用、元整(大写元)能源消耗费。

.乙方收取的非机动车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管理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甲方不负责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由非机动车管理人员负责维修、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其它任何经营行为。

6.乙方应做好本场地的清洁工作。

7.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8.乙方应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在本场地公示,不得乱收费。因乱收费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一经查出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甲方收回乙方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管理权,所交付押金不予退还。

三、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当本协议到期双方再另行协商是否续约或解除。

四、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