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济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第一百三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三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