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经营。
一、为加强培育和规范管理园区,提升站场形象与服务质量,促进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站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安全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本站场从事货运经营的业户。
三、站场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纪律、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四、站场经营者须持证经营,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五、站场经营者应按站场的设计货物吞吐量合理设置仓储、车辆停放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场地。
六、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包装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七、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货物的搬运装卸,保证作业质量。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八、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九、站场经营者实行有偿服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按照规定向经营者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
十、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十一、站场经营者不准欺行霸市、垄断货源、抢装货物。
十二、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与货运站经营者签订合同。十三、货运配载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货主选择运力和车主选择货源的需求。
十四、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者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货物配载不得混装危险货物或国家禁运物品。
十五、站场经营者应消除“三合一”(住宿、仓库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二合一”(住宿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的经营现象。
十六、站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检验制度,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的车辆出站,禁止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十七、货运站场内车辆停放应确保足够的安全间距,并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站场内货物堆放应整齐有序,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
十八、站场经营者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十九、站场经营者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度,并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十、站场经营者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热心为运输经营者提供良好服务。
二十一、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