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简称甲方)供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防水材料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防水材料清单如下: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及要求:
2.1质量要求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乙方对产品质量负完
全责任,保证安装、使用后能够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2.2本合同价款包括产品、包装和运输等交货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
关税费。
2.3以上材料进场复检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项目以河北省检测、
防水材料规定的必检项目为准。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标准包装,如无相关标准按双方约定的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方式进行包装,包装物由乙方负责供应,不回收。双方约定的包装物和包装方式为:乙方负责。第五条.交货地点、范围、方法及期限
5.1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5.2供货范围:
5.3交货方法:
5.4交货期限:根据甲方要求供货。第六条.交货和结算凭证的特别约定
6.1交货时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明确品名、数量、质量、规格等货物基本情况及交货时间、地点,相应送货单必须由甲方相应的库管员和采购员共同签字认可,并由乙方完善相关结算凭证的审批手续,在甲方财务部挂账后方有效,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交货义务。6.2乙方委托(身份证号码:)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6.4乙方应明确: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
①产品的价格,以双方约定的为准、详见第一条款。②货款结算与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财务制度和约定结算支付款项,乙方到甲方各部门办理完各项审批手续后付款。③货款结算与支付:
第八条.验收约定
8.1双方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及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接交时只对数量、包装、外观等进行验收,质量、规格、型号等以国家相关部门检验为准或者以安装、使用后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8.2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如未能通过河北省检测防水材料规定的必检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检验时,乙方所提供的货款甲方不予以支付,其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9.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含延误工期、建筑方索赔损失)。
9.2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及其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9.3乙方保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甲方
含返工、建筑方索赔等损失)。
9.4安装或者使用后,因乙方产品原因不能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视为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按本条第9.1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返工及建筑方索赔等损失,所剩货款不予支付。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
10.1交货时,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资质等相关证书及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每栋楼4套),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
10.2乙方收款时,应当出具合法有效并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票据,否则甲方可暂停付款。
10.3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0.4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地点、电话联系,各种通知以电话联系的,自电话接通之时为送达;以信函联系的,自信函发出后三日为送达。
10.5凡遇规格与合同不符,应当另行以补充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完全理解并指导其真实意思。本
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时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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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