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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章程
一、学院名称: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四、办学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56号
五、颁发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校名为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六、招生对象:
1.必须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
自主招生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是本省为了深化招生录取制度进行的改革试点。参加报考本院自主招生的各类考生,经测试合格录取的考生,享有普通高考录取考生一致的学历和各项待遇。
2.招生对象: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退役士兵、农民工、在职职工、失业人员。
七、考试方式与内容:
本次自主招生考试,采用综合测评方式进行考核,综合测评包括综合水平测试(面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和特长加分三个部分。。
1.综合水平测试(面试)。测试内容为基础科学知识、基本表达能力和职业认识兴趣等,总分100分。所有符合我院报考条件的考试均须参加。
2.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以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最高分的考生分数为基准,按照百分制进行折算;凡是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统一参加综合素质面试。面试主要内容为文化基础知识、动手技能展示,总分100分。
3.特长加分。有特长加分项的考生,报名时填写特长加分申请表,统一组织现场认定,对加分项目分值认定。总分不超过30分。
八、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综合水平测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或综合素质面试成绩)+特长加分
本次测试满分为230分。
1.加分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选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者可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可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由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电脑制作竞赛及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三等奖以上的考生根据获奖情况可相应加20、10、5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篮球、乒乓球、田径等三个项目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测试并合格的可加20分;
(5)复转军人可加5分、获二等功的可加20分、获三等功的可加10分。立功表现计单项最高分,不累计;
(6)获得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考生,如电工证、进网电工证等,可根据证书等级,加20、10、5分;
(7)其他文体特长,经申请面试后,按20、10、5分相应加分。
2.加分说明:
(1)以上加分内容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超过30分者以30分计;
(2)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需凭相应证书和文件确认加分;
(3)所有加分情况将公示,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并上报安徽省教育考试院、安徽省教育厅。
九、招生录取规则:
1.自主招生录取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皖教办〔2015〕2号)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
2.在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领导下,由学院统一组织录取。学院在自主招生录取中,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3.学院自主招生计划200人,每个考生文理科类对应,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和1个服从志愿。
4.按照平行志愿的方式录取。依据考生总成绩,文理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照专业排序录取。进入录取序列的考生,按名次投档录取。优先投档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投满,无法投档,投档第二专业志愿;若第二专业志愿投满,无法投档,按其专业服从志愿投档至计划剩余较多的专业;若专业不服从,做退档处理,再进行下一名次考生投档录取,直到计划录满为止。拟录取名单公示后,按照《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皖教办〔2015〕2号)文件规定,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经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录取新生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按照规定,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5.参加安徽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由于我院招生专业特点,用人单位以招收男生为主,不招收色盲、色弱及肢残的考生。
6.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自主招生考试(测试)中被认定为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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