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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作者:小武林 发布时间:2023-07-22 20:00:47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为了规范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皮学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时,由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也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召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超过入住业主的半数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每拥有一成套住宅的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房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并向业主大会提交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报告;

(三)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或者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督促业主公约的实施;

(六)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参与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聘资格。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报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