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第十八条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第二十条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