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总量不得少于600吨。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作协商。
甲方:
乙方:
甲方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制定安全蔬菜供货基地,为了满足市场需求,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蔬菜供货合同:
甲方向位于杨行镇北宗村的三家村蔬菜基地订购无公害蔬菜(黄瓜、茄子、番茄、青菜等)。
供货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供货总量不得少于600吨。供应蔬菜的产品质量要求:
一:蔬菜种植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执行《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必须做到不使用剧毒和禁用农药,保证使用上级推荐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保证做到按照市农委相关规定执行无公害蔬菜种植生产。
二:多用有机肥,少用化肥,种植真正的有机蔬菜。
三:蔬菜供应前,必须先检测,保证做到上市的蔬菜安全,卫生,优质,并建立追溯制度。蔬菜价格与数量认定:
一:乙方提供的蔬菜价格略高于市场价(双方可自行向市场询价,摸价)。
二:乙方所供货数量核对的方法,双方共同确认数量和价格后,各自认可,签字后再用传真机互传。
6)货款结算方法:
一:甲方在乙方供货前1个月,向乙方支付订货定金20万元。
二:乙方所送的蔬菜一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双方都要凭每日传真互传签了字的单据为依据,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每月15日结算上个月的货款。
7)违约责任:
一:乙方必须满足和达到甲、乙双方制订的供货数量,在没有达到总量时,乙方不得自行供货,否则,不足部分将由乙方按20%赔偿损失。
二:如果甲方未达到双方订货数量时,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等的经济损失。
三:若因甲方原因,没有收足所收购的数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不足部分的20%。
四: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收购乙方基地有机蔬菜时,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定金,计40万元整。
五:若遇到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或本项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将按合同法有关条款,追诉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作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