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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调研报告范文

作者:郑久群 发布时间:2023-07-05 10:30:13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逐年递增,流入人口增多,但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大量计划外出生主要发生在流动人口上。婚姻登记制度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的脱节,导致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失去了对私早婚问题的有效制约和监控,造成相当一部分已婚育龄妇女不能纳入正常管理。

计划生育调研报告范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和国家始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作为基本国策长抓不懈。我国农业人口占到了人口总数的70%以上,因此,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通过亲身经历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以及先后迎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我清楚地看到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但面对新的形势,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解决

建立完善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逐步靠实了各级干部的责任;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群众生殖健康服务,有效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形成了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工作氛围。

虽然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受经济水平的制约和落后的婚育观念的影响,以及在工作措施方面的不到位,计划生育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难度依然很大。

一是自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转变以来,有效调动了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问题较大。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逐年递增,流入人口增多,但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大量计划外出生主要发生在流动人口上。虽然国家和省上都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流入地把流动人口信息提供到网上,但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流入地管理不够完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婚姻登记及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新修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地方的男女青年只要有户口薄、身份证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记领取结婚证,这无形中取消了户籍地对领取结婚证的部分限制,造成了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登记管理的脱节。同时,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随时改动出生年月,在结婚年龄上弄虚作假的问题依然存在。婚姻登记制度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的脱节,导致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失去了对私早婚问题的有效制约和监控,造成相当一部分已婚育龄妇女不能纳入正常管理。

以上这些问题也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基层进一步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主动地搞好基础工作,同时也需要各级领导在政策层面给予调控和协调,共同加以解决。

1、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领导,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系统“三线”考核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层层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党员、干部出现早婚、早育、违法生育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2、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努力完善政府主导、计生牵头、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卫生、城建、农业、综治等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加强对性别比工作的综合治理,教育、妇联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卫生、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行为;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已婚育龄妇女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计生、公安、法院成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大队,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农业、劳动等部门深入开展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广泛开展以计生法律法规、婚育知识、预防艾滋病和性病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增强保健意识;加强基层协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各级协会组织,深入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3、强化利益导向,落实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积极落实国家三种奖励扶助制度,及时调查摸底,做到不漏户、不漏人。财政部门落实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特别家庭救助政策;民政、卫生等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对其中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优先照顾;社会有识之士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使计生贫困家庭生活条件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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