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2年10月起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底履行交纳义务。
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新马路平板玻璃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女。
被告李x,男。
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2年10月起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被告在该小区房屋的住房面积为XX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2002年10月至2008年12月为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人民币,下同),2009年1月至今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被告自2002年10月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故要求被告支付自2002年10月起至2010年1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4,158元。
被告李x辩称,其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是由于其房屋多次有漏水现象发生,多次向原告反映,但原告未帮其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果园一村12-2号501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与被告居住小区的房屋开发商签
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06年11月8日、2008年12月22日又分别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上述三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自2002年10月起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02年10月至2008年12月为0.35元/月/平方米,2009年1月至今为0.40元/月/平方米。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底履行交纳义务。2002年10月起,被告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2011年3月28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交纳自2002年10月起至2010年12月止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389元,并支付滞纳金4,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