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发布!高校招生简章/章程内通常要求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等重要报考信息,需要各位考生及家长仔细查询。本文皮学网考生们整理了中国民航大学招生章程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查阅,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民航大学招生章程(202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做好中国民航大学的招生工作,保证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我校法定住所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2898号,学校现有天津东丽、宁河两个校区,以及辽宁朝阳、内蒙古呼伦贝尔、新疆石河子三个主飞行训练基地。校区占地面积2969亩,建筑面积87.4万平方米。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民航大学。
第三条 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层次:本科、硕士、博士等各层次人才培养。学校面向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教育理念,着力培养高素质科技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航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中国民航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中国民航大学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
第五条 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研究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负责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管理工作,统一规范考试招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流程,统一制订考核评分标准和录取规则,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专家,统一公示合格名单及录取结果,统筹飞行技术、高水平运动队、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特殊类型专业招生考试活动。
第八条 相关学院和部门负责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制订相关招生考试的政策和开展宣传、咨询、报名、体检、专项测试等录取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政策、民航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发展选择等因素科学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我校除普通类型招生外,还单列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保送生、艺术类、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就业等招生计划,以上计划数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中。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计划数的1%,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使用原则和要求,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飞行技术、英语、翻译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生,以及港澳台等类型考生的报名、录取应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飞行技术专业需提前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报名注册,预选初检、体检鉴定、心理测试、背景调查等环节均取得合格资格;报考高水平运动队按教育部特殊类型招生须经提前报名、资格审核、专项测试等环节,取得拟招合格考生资格并与学校签订协议;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须提前经网上报名、专业测试、行业体检等环节取得合格资格。
第十五条 由于民航行业及专业工作性质特殊,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运输、交通管理、智慧交通、航空安防管理专业原则上只招男生。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身体状况除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之外,结合民航专业特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生活不能自理;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者;肝功能不正常者。
各专业的具体要求: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运输、交通管理、智慧交通专业单眼裸视E字表4.0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信息安全、飞行器适航技术、工科试验班(民航安全与应急类)、工业工程、飞行器运维工程、应用气象学、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运输、交通管理、智慧交通、工科试验班(航空航天)、油气储运工程、工科试验班(中欧航空工程师)、工科试验班(电子信息与电气自动化)、工科试验班(智能与计算机)、航空安防管理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报考航空安防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身高1.70-1.85米,身体符合《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相关规定。
对于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相关身体条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其它类型招生调阅档案规则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除飞行技术专业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在录取和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
第二十条 除飞行技术专业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该批次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该批次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拟录取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根据教育部和民航局相关规定,我校2023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执行,英语单科原始成绩须达到95分(含)以上。按照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招生计划录满为止。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可我校录取规则的情况下,高考总分相同按照英语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飞行技术专业按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合格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未完成招飞计划的省份,考生可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要求,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中“有效招飞申请”招飞院校必须为“中国民航大学”。
部分本科专业实施大类招生与培养,相关招生专业名称、代码及身体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最终公布的为准。
民航企事业单位定向生须符合学校定向专业录取要求,并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报考要求填报定向志愿。学校将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划定的分数线上,从已投档考生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时,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最终录取规则须以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文件精神及要求为准;被录取的定向考生在入学报到前,须按规定与相关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若无故拒签协议,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高水平运动队、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招生类型及专业按当年我校发布的招生简章所确定的录取办法及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范围内安排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我校按相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录取政策执行。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投档成绩完全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我校按相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录取政策执行。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除按专业为投档单位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外,其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实行同分取齐,即适当调整该省的分专业计划,将处于竞争关系的同分考生都录取到竞争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航大学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我校系统引进法国精英工程师培养模式和法国航空工程师培养的优质教育资源开展的“精英教育”,主要以“工科试验班(中欧航空工程师)”为招生专业名称,从部分省市直接招生,培养分为“预科”和“工程师”两个阶段,学历层次相当于国内的本科+硕士。要求报考的考生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优异,高考投档成绩须超过当地一本线(或相当于原一本线标准的特殊类型最低控制线)规定分数。各地具体规定分数:新疆、海南、内蒙古120分;黑龙江110分;贵州、广西100分;河北95分;甘肃、辽宁、陕西90分;云南、安徽、湖南80分;河南、重庆、四川75分;广东、吉林70分;湖北、山东65分;福建、江西、山西、北京60分;江苏55分;天津50分;上海40分;浙江30分。
已录取的新生还有机会参加中欧航空工程师学院组织的校内选拔,具体选拔办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和中欧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投档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在生源不足的省份,学校有权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撤回该省部分招生计划。尤其是飞行技术、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涉及到航空公司定向培养,招生计划需根据生源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调配,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支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录取到我校的普通类型本科考生,在满足学校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调整其专业。只要考生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满足相关转入专业的身体条件要求便可申请转入该专业学习,转专业身体条件以考生高考体检表为准。
第一,所有省份文科、理科、综合改革等科类高考投档成绩位于我校在该省份普通本科和国家专项批次录取总人数的前10%者。
第二,高考投档成绩超该省一本线90分以上者(含)(按750分满分计)。对于本科批次合并省份,一本线标准按该省份公布的当年高考参照一本线划定的特殊类型最低控制线执行。
第三,对于高考综合改革地区,选考科目在“物理、化学”中有任一门满分者。
第二十七条 入学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按学生档案中的地址邮寄。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每年学费15000元,其余本科专业每年学费5200-5800元;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每年学费10000元。住宿费: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其中奖励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资助类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享有企业设立的定向奖学金(用于交纳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校构建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为有效补充”的资助体系,全方位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有效资助,实现“应助尽助”,决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专业报到地点及住宿所在校区最终以录取通知书发布的为准。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对飞行技术、工科试验班(智慧空中交通管制)、交通管理、应用气象学、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航空安防管理、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等专业的学生实施“准军事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22-24092126;招生网站:www.cauc.edu.cn/zsb;招生微信号:cauczb;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2-24092242。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航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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