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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

作者:李平 发布时间:2023-06-29 02:50:21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王某本人与出具欠条的杨某和胡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是王某的老板与杨某和胡某之间有经济合同关系。但王某以虚构事实并持有他人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的债权凭证作为向对方索要债务的凭据,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侵犯了真正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盗窃欠条行为如何定性,欠条计入盗窃数额吗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家工厂打工。2007年11月6日8时,王某趁自己一人值班之际,撬开老板的抽屉,盗走欠条两张,共计11万元。盗得欠条后,王某连夜租车找到打欠条的杨某和胡某,假称老板急需用钱,派自己前来讨账,杨某和胡某以前均知道王某系其老板的雇员,王某共计从两人手中取走现金56000元后潜逃,2007年底王某被抓获归案。在对本案的定性中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王某本人与出具欠条的杨某和胡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是王某的老板与杨某和胡某之间有经济合同关系。但王某以虚构事实并持有他人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的债权凭证作为向对方索要债务的凭据,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借条也是一种有价证券,但从事实上看,当犯罪嫌疑人占有该借条后,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索款的权利,而相应地真正的债权人因失去了该借条,就丧失了追索权,从而失去了借条所记载金额的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侵犯了真正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