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去世后,乙方继承人有权继承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给予的地上附着物赔偿、补偿费用均由乙方享有。
甲方:
乙方:
根据上级治理荒山、荒沟,防止水土流失精神,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为了防止水土的进一步流失,为了我村的经济发展,在依法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荒沟承包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村东北沟,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荒沟土地全部承包给乙方经营,荒沟土地状况见本合同附图。
2、上述荒沟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的期限为五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乙方承包甲方荒沟土地五十年的总承包金为5000元整,该承包金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乙方承包期限内,可根据经营需要对上述承包荒沟进行平整治理,由此产生的土地平整改良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鉴于乙方的土地平整改良投入,在土地平整完成后,甲方不得要求增加承包金。
5、在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对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提供水、电、道路通行等便利条件,由此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水、电价格方面与甲方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6、乙方在承包期间,可在所承包荒沟土地上建设房屋等设施,
乙方所建设的房屋等设施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期满,上述乙方建设的房屋等设施的处理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7、乙方承包期间,有权将所承包的荒沟自主治理、自主经营(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乙方去世后,乙方继承人有权继承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在乙方承包期限内,若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未使用承包年限的承包金。国家给予的地上附着物赔偿、补偿费用均由乙方享有。
9、承包期届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回承包土地。若甲方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有优先承包权。
10、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
村民代表:
乡镇人民政府: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