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请求事项撤回对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以生效的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湘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一步两搭桥——银桥公寓705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尹维辉,总经理。
请求事项
撤回对(XX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以生效的(XXXX)浏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约定的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
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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