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经财务审计,甲乙双方认可,甲方现有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元,共分为股,每股为元。第三条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1、出资购股部分:乙方自行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股,占甲方公司总股份的%。第七条违约责任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公司增效、员工增收、增强公司凝聚力,甲方决定允许部分员工入股本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自愿、公开、公平、互助、共赢的原则,签订本入股协议书,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持股方式
1、由乙方以自然人的身份出资购股直接持有,正常在合作店铺工作,但不参与合作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条
经财务审计,甲乙双方认可,甲方现有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元(即为甲方公司总股份的100%),共分为股,每股为元。
第三条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1、出资购股部分:乙方自行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股,占甲方公司总股份的%。此部分乙方出资购股的股份,将按实际持股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书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
2、出资方式:
购股时由乙方一次性转入相应的购股金额到甲方指定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户名:。
3、入股时间:出资购股部分自年月日起计算(生效)。
4、工资部分:除去乙方在标的公司拥有的%股权外,甲方每月正常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元。
第四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占甲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乙方按出资购股比例分享共同投资所获的利润。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所占的实际股份(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股份为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甲乙双方共同占有公司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各自所占股权(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财产。
第五条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
1、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以后公司利润留存,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每月收入扣除税费、成本(材料、人工、制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
2、分红日期:每年月底前。
第六条出资购股的退股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年内不得撤资退股,如乙方正常辞职申请退股的,甲方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乙方申请退股当年的分红;如因乙方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后,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出资购股的股份,但可不给乙方申请退股当年或上一年度的分红。
2、如因乙方泄露公司机密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即视为乙方自愿退股,甲方可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并可起诉乙方。
3、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或作出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则乙方有权立即退股,甲方必须无条件购回乙方所出资持有的股份,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年存款利率一次性赔偿乙方自入股日到退股日期间的利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
1、作为甲方公司的合法股东,乙方有权且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利:
(1)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购;内部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约定的,如:拒不提供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和股权收益情况,资产损益表、财务会计报告等,乙方均有权自行决定收回投资款或进行审计、调查等,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根据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3、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或分红期间,以及在退股或离职后年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在经营、投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4、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后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布上月的经营成果,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
5、甲方保证公司的财务核算遵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绝不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并向乙方公开核算结果。
6、自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盈利均与乙方无关。
7、乙方接受甲方转入的股权分红等款项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
8、本协议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协议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以该通讯地址向另一方发送或者投递的函件、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就视为对方知悉(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9、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包扣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及政府行为,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第十条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人(签字):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