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如客户要求板材规格较大,或精选板面过高,会出现出材率过低等情况下由客户承担。乙方为甲方办妥托运手续后,视为货物已交付。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
甲方(购买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供货方):北京杨氏伟业石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物
因位于装修需要,向乙方购买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主材产品委托购买材料明细表》。
二、石材质量
1、本合同所涉石材质量采用国家标准的方式确定。
2、本合同产品为甲方选定板材、样式、花色等,依据客户签字认可的加工图、铺装图定制加工,非质量问题不可退换。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系天然产品,纹路和走向不规则属于自然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石材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但是,如果各批次供应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则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4、乙方对石材粘结、安装提供一年的保修售后服务,超过保修期、人为的或不可抗力的损坏,甲方提出维修的,乙方适当收取合理费用。
5、因石材成品为大板切割而成,故出材损耗计入面积数量内。同时出材的结果及裂纹板材玻疵的损耗都是由客户承担。一般情况下大理石计损耗出材率70%,拼花出材率为50%。特殊情况,如客户要求板材规格较大,或精选板面过高,会出现出材率过低等情况下由客户承担。
三、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供货期限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定:
1、自本合同签订后接到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的订货单,以最终复尺甲方签字确认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供货。
五、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方式和交货点采用下列第(1)方式:
1、乙方送货至位于工地。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营业地或乙方指定的位于材料仓库自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代办托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为甲方办妥托运手续后,视为货物已交付。
六、石材安装
1、甲方委托乙方安装的。在乙方交货后,乙方接到实质性通知并具备复尺条件后天,施工工期为乙方接到实质性通知后并具备施工条件后天。
2、所有施工详细图纸、样块统一由甲、乙双方和设计师当场签字确认,并各存一份。乙方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3、甲方在工地现场找完水平线后方可测量,若本合同商品在测量前签订,则以测量后甲方确认图纸的时间为合同时间,工期相应顺延。
4、若甲方购买的产品需乙方安装,而到期甲方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可顺延安装时间,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调决定,因现场条件更改而造成乙方产品无法安装的,期间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石材验收
1、甲方指定为验收人。但是,甲方或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
2、石材的验收方法采用现场验收,当场处理的方式。如发现断裂明显不格的石材,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第五条第
(1)项即乙方送货方式交货的,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6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即甲方自提方式交货的,甲方应在装车前完成货物数量和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交货的,第一承运人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视为甲方的验收。
3、甲方不能及时受领货物的,乙方有权进行提存。有关提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如对乙方交付的石材有质量异议,应当在验收当场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石材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将石材使用于建筑物,视为甲方已完成对石材的安装验收。
八、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此合同价格均不含税,甲方如需开具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税率为发票金额的18%)。
2、乙方委托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为货款的接收单位,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尚层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对增加的供货数量的验收视为书面确认合同标的的变更。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如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享有解除权:(1)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以上或迟延付款的数额在应付货款的30%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供货迟延达30日以上或迟延履行数量达应供货数量的30%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的货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供货一周以上,应按迟延供货的货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