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一经双方代表签署,即表示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接受本合同的约束。但乙方应及时提出整改或变更建议,供甲方参考。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终止之前已提供的所有服务和已交付的所有作品相应的费用。
甲方: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内西街1号
客户号:200409001
邮编:100054电话:83533388
乙方:蓝色快车北京专业第一服务站(北京蓝宇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8号D5-402
邮编:100088电话:62365775
蓝色快车北京专业第一服务站(北京蓝宇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与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列于蓝色快车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或”合同”)及其附件中的工作说明。甲、乙双方特此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为双方就约定事项达成的完整合同,取代双方此前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意见交换或建议。
本合同一经双方代表签署,即表示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同意:北京市中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姓名(打字或印刷):
同意:蓝色快车北京专业第一服务站(北京蓝宇创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姓名(打字或印刷):杨临庆日期:
开户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德外支行账号:7001201090223-51税号:110102751335549
版本号:4.0B
签署:签署:
日期:开户行:账号:税号:
一、定义
企业:企业系指任何实体及由该实体拥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并且仅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部分。
作品:作品系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作为乙方服务一部分的文字作品或其他创作作品,例如程序、程序清单、程序设计工具、文档、报告、图表等。“作品”一词不包括依其他软件许可协议许可使用的软件。
二、合同结构及合同变更
1、合同主体及其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同等效力。如有冲突,以附件为准。以下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附件:
附件1:维护服务工作说明
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
1、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工作说明书》。
2、服务时间及服务完成标志详见附件一《工作说明书》附件x:维护服务机器附表2、合同变更须经双方签署有效。服务:服务系指乙方为甲方执行的任务、提供的意见和咨询、协助或资源的接入。预计付费服务开始时间:2004年9月1日预计付费服务结束时间:2005年8月31日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条件格)
A、第一次付款时间:甲方于2004年9月5日前支付50%的合同金额;B、第二次付款时间:甲方于2005年4月5日前支付50%的合同金额;C、第三次付款时间:甲方于2004年12月20日前支付25%的合同金额;D、第四次付款时间:甲方于2005年3月20日前支付25%的合同金额;E、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后5日内,即履行付款。
2、甲方同意按本条规定支付相应款项,并就逾期未缴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1、合同价款为:伍万肆千陆佰元(人民币56,400.00元)。(此价格为含5.5%服务税价迟付金。五、税
六、人员
七、作品所有权和使用许可
1、乙方在附件《工作说明书》中明确需交付的作品,并注明作品为“一类作品”或“二各方员工由各方自行管理。乙方有权调遣乙方人员,及下包本合同项下服务予承包商。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的规定,各自缴纳其就本合同应缴纳的税款。类作品”。如无说明,则为二类作品。
2、一类作品系指在履行本合同服务期间创作的作品,甲方对此类作品拥有全权,即所有权及利益(包括著作权)。乙方将保留一份作品的副本。甲方授予乙方:1)在内部和外部使用、运行、复制、展示、执行和发行此类作品的副本,及基于此类作品准备演绎作品的许可;2)授权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的权利。上述许可为全球性的、不可撤销的、非专有的且已支付许可费的许可。
3、二类作品系指在履行合同服务期间创作的作品或其他作品(如在本服务前已有的作品),乙方对此类作品拥有全权,即所有权及利益(包括著作权);如所有权归第三方所有,则第三方保留所有权。乙方将向甲方提供一份副本。乙方授予甲方在甲方企业内部使用、运行、复制、展示、执行和发行此类作品的副本的许可。上述许可为全球性的、不可撤消的、非专有的且已支付许可费的许可。
八、服务保证
乙方保证乙方在提供本合同服务时将尽合理的努力,使用合理的技能,并将依照本合同4、双方同意在依本条规定进行复制时,应加注著作权标识及其他所有权说明。及其附件的规定(含完工标准)提供服务。乙方保证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
九、不保证项目
对于甲方现有网络环境、拓扑结构、建设标准、以及现有服务器、工作站、笔记本电脑、以上为乙方对甲方的全部保证,取代其他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网络及办公设备等IT系统现状所存在的缺陷,乙方不保证全部纠正。但乙方应及时提出整改或变更建议,供甲方参考。
十、合同和服务的终止
1、一方义务履行完毕,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2、如一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另一方可终止本合同,但非履约方应可获得书面通知及合理的改过时间。
3、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甲方可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终止对其继续提供服务:1)接受乙方服务的全部系统已不再运行;2)乙方至少已为甲方提供了六个月的服务;3)在维护服务费标准增加的有效日当日。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终止之前已提供的所有服务和已交付的所有作品相应的费用。
、乙方由于自身技术能力原因不能胜任甲方的服务需求时可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终止合同。
5、本合同任何条款依其性质属于在服务终止或撤销后继续的,应继续有效直至完全履行,并适用于合同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