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物品非经同意不得暂时寄放校内。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师生安全、根据国家教委《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1、早自修开始前30分钟----早自修开始后10分钟。
2、上午第四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3、下午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4、下午第三节上课后30分钟----第四节下课后20分钟。
5、晚自修第一节上课前30分钟----第一节上课后10分钟。
6、晚自修第二节下课后----第三节上课后10分钟。
7、晚自修第三节下课后----第三节下课后20分钟。
二、凡从校门出入的人员及车辆须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指导、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出入。
三、校外任何商贩、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经商,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或校门附近摆摊设点,不得在学校主干道及两侧摆摊设点,阻碍校门及学校通道。
四、学校财产出校门必须经过认真盘问,并作详细登记。校外物品非经同意不得暂时寄放校内。
五、机动车辆进入校门,须经门卫同意,并按交通标志行驶,禁止鸣号、试车、学习驾驶。自行车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进入校门,并服从传达室工作人员管理,有序停放,所有停放车辆必须加锁。停车房开放时间同学校大门正常开放时间。
六、校门实行定时开关制,早自修前半小时开门,晚自修后半小时关门,师生员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时间出入校门时,应由学校与值班工作人员事前取得联系,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工作。
七、门卫执勤人员必须着装整洁、姿态端正、文明执勤、保持值班室整洁、门前实行"三包"。
八、凡我校师生员工(含职工子女、家属、临时工)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来校联系工作或会客的人员、一律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到值班室接洽,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在上课时间不得会客。
九、节假日及休息日关闭大门。
十、对违犯以上规定者,视其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