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合作期限:除了本协议中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协议终止外,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七条合作终止与清算:双方共同确定200年月日为帐户的最后清算日。第八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双方将相应资金存入约定的帐户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委托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受托人(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一条总则:委托人为了保证其资产有效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同时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委托受托人就资产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第二条资金额度:委托人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其资金放入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中,帐户名为(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帐户”),此账户资金额为:¥:元(人民币:佰拾万仟元整)。受托人为保障委托人的资金安全,须向该帐户或委托人指定的资金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帐户”存入大于委托管理本金的%的保证金:¥:元(人民币:佰拾万仟元整)。
第三条合作期限:除了本协议中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协议终止外,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条交易指令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受托人为日常交易指令下达人,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受托人的交易指令下达权不可撤消或变更,但受托人无权更改该帐户的密码,该帐户的密码更改权属委托人。
第五条赢亏分配与承付:“委托管理帐户”在合作期内发生盈亏均由受托人享有与承担,其产生的亏损委托人有权从“风险管理帐户”中划出相应资金以弥补亏损,其产生的盈利(委托管理帐户本金之上的资金即为该帐户赢利部分或受托人的自有资金)受托人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受托人指定如下帐户为出入金帐户:
帐号:户名:开户行:
在合作期内受托人需向委托人缴纳“合作帐户管理费”¥:元,人民币:拾万仟佰元(即按委托资金额的%计),支付方式为:200年月日起的每月同日分别支付¥:元(人民币:万仟佰拾元)(即按委托资金额的%计),至200年月日止,支付方式为从“风险管理帐户”中按时扣付,或汇至如下帐户:
帐号:户名:开户行:
第六条风险控制: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委托管理帐户”应遵循如下操作原则:
1、当日单品种净持仓最大资金占用量控制在受托方当日资金权益的倍以内。
2、隔夜单品种净持仓最大资金占用量控制在受托方当日资金权益的倍以内,受托方应在交易时间的14:50时前将仓位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14:50时后委托方有权按市价予以强行减仓,受托方无条件接受该操作结果,在14:58分后受托方不得进行开仓交易。
3、如受托方的当日资金权益低于委托资金权益的%计¥元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时,不得留隔夜仓。
、如受托方的当日资金权益低于委托资金权益的%计¥元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时,不得开新仓。受托方应及时追加资金以保证合作的正常进行,每次追加的保证金必须大于¥:元(人民币:万仟元)。
5、如受托方的当日资金权益低于委托资金权益的%计¥元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时,委托方有权予以强行平仓。
6、受托方因违规开仓或持仓所产生的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第七条合作终止与清算:双方共同确定200年月日为帐户的最后清算日。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下述情形,合作可提前终止,进行帐户清算:
1)发生不可抗力,且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
2)本协议的甲、乙两方另行达成协议,共同要求提前终止合作。
3)受托人资金权益小于¥:元(人民币:万仟元)(即受托方的资金权益低于委托方资金权益的%),且受托方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追加足够的资金;
)受托方未能如期向委托方交纳约定的“合作帐户管理费”,并逾期2个工作日的,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并有权从受托方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以及罚收违约金(违约金按委托资金的1%计);
5)委托方或受托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作,并有权向违约方罚收违约金(按委托方本金的1%计);
6)因受托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满1个月就终止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按委托资金的1%计;
7)如该帐户达到提前终止合作条件,甲乙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场或提交书面材料办理清算事宜,如逾期未来办理,则视作放弃该帐户的权益。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双方将相应资金存入约定的帐户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中约定的账户清算涉及到资金的划转、调拨、分配的等事宜,可委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协议内容代为执行。
委托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受托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