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党员大会,吸收部分党外群众参加,进行民主评议。每个党员按照评议内容和要求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评定,并开展党内互评。在民主评议中合格以上等次得票率低于50%的,或党员群众反映有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情形之一的,由支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本人对党组织提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上级党委申诉。
1、民主评议。召开党员大会,吸收部分党外群众参加,进行民主评议。每个党员按照评议内容和要求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评定,并开展党内互评。
2、调查核实。在民主评议中合格以上等次得票率低于50%的,或党员群众反映有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情形之一的,由支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本人对党组织提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或向上级党委申诉。
3、认定审批。具体程序为:①由党支部指定专人与拟认为不合格党员谈话,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本人的意见;②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认定决议,由被认定对象签署意见;③党支部将认定决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逐级上报审批,由上一级党委(党总支)批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④党支部收到党委(党总支)批复文件后,指定2名正式党员与处置对象谈话,转告党委(党总支)的批复意见,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⑤召开党员大会,宣布组织决定。
、立卷归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呈报表、会议纪录、组织审批材料等,由上一级党(工)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