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存在欠缴、逾期不交党费的单位,将以电话催缴。至2月15日,将对仍未缴费的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至2月底,将对仍未缴费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减少该党组织发展党员名额。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规范党费缴纳工作,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每月需交纳一次党费。若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党费工作需做到专人收缴、专人管理。各级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三、各级党组织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交纳党费。按照《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细则》要求,党支部(总支)应每月向所属党组织缴纳党费,县(市、区)、基层党(工)委,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
四、对于欠缴、逾期不交党费情况将采取相关措施。每年一月底为前一年度党费的清算期。对存在欠缴、逾期不交党费的单位,将以电话催缴。至2月15日,将对仍未缴费的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至2月底,将对仍未缴费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减少该党组织发展党员名额。在该单位绩效考核、年末党建述职等工作中,党费收缴工作也将作为一项考核内容,计入考核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