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甲方因签订《合伙协议》事宜,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签订合伙协议
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签订合伙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承办律师: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
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元(元整)。
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办案费用,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第三方费用,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3.除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根据本条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包括乙方最终书面通知甲方不予见证。
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见证费用。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六、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甲方行为能力有瑕疵;
2.甲方无权委托;
3.甲方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甲方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甲方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七、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特别约定:乙方依法对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
甲方:乙方: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